【资金政策公开】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农民合作社)项目

日期:2024-09-09 15:17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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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关于印发〈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农函[2024]31)和《关于印发2024年沙县区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农[2024]88号)

  二、补助对象:沙县区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由家庭农场组建或办公司的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 

  三、补助内容: 

  ㈠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 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优先支持2023年评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㈡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 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区级及以上联合社优质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 

  四、补助标准: 

  ㈠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 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 万元,设区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不列入支持范围。 

  ㈡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按照业主申报、乡(镇、街道)推荐、项目储备入库、办站协审、业务审核、提交报告、项目批复等流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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