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政策公开】2024年度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家庭农场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37号)、《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农函〔2024〕31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沙县区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农〔2024〕88号)。
二、补助对象:5家2023年度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和监测合格的区级及以上家庭农场优质场。
三、补助内容: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家庭农场优质场,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四、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优质场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项目建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