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补贴】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强农惠农项目财政补助政策明白纸

日期:2024-09-04 08:18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 | | |

  目录

  2024年度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家庭农场项目)   - 4 -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项目..... - 5 -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项目     - 7 -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项目 - 8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9 -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 11 -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 14 -

  “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 - 16 -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茶叶)................................................... - 17 -

  闽西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 18 -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资金................................................... - 20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 - 22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 23 -

  脱贫户产业帮扶保险项目............................................................... - 25 -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 27 -

  脱贫户家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补助........................................... - 31 -

  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 - 32 -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 - 34 -

  农作物病虫疫情防控补助............................................................... - 36 -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 3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40 -

  粮食产能区项目............................................................................... - 43 -

  农业产业强镇................................................................................... - 44 -

  强制免疫补助................................................................................... - 46 -

  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 47 -

  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 48 -

  水产品加工项目............................................................................... - 49 -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 - 50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 51 -

  区级“三品一标”品牌创建项目........................................................ - 52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项目............................................... - 54 -

  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项目....................................................... - 55 -

  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 - 56 -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 57 -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 59 -

  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项目....................................................... - 61 -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 62 -

  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项目....................................................... - 64 -

  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 - 65 -

  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示范............................................................... - 66 -

  科学施肥增效................................................................................... - 67 -

  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 - 68 -

    2024年度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家庭农场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37号)、《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农函〔2024〕31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沙县区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农〔2024〕88号)。

  二、补助对象:5家2023年度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和监测合格的区级及以上家庭农场优质场。

  三、补助内容: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家庭农场优质场,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四、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优质场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项目建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程序:网站公告自主申报、乡(镇、街道)推荐、入项目储备库、业务办站协审、区经管站审核拟定初选名单、初选结果网站公示、局党组会研究、下发实施文件并上网公告、主体组织实施、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结果公示、财政拨付资金。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农民合作社)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关于印发〈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农函[2024]31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沙县区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农[2024]88号)

  二、补助对象:沙县区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由家庭农场组建或办公司的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

  三、补助内容:

  ㈠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 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优先支持2023年评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㈡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 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区级及以上联合社优质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

  四、补助标准:

  ㈠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 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 万元,设区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不列入支持范围。

  ㈡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按照业主申报、乡(镇、街道)推荐、项目储备入库、办站协审、业务审核、提交报告、项目批复等流程申报。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的通知》(闽农经〔2023〕8号)

  二、补助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三、补助内容:

  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委托指导、代理代办、生产对接、市场拓展、其他事项等服务。

  四、补助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补助方式,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五、申报程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在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公告,公开交易。有意愿、有实力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团体均可参与交易。确定承建单位后,双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沙县区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

  二、补助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

  三、补助内容: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为新农主体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

  四、补助标准:

  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 1 万元。

  五、申报程序:

  按照乡(镇、街道)推荐、聘用单位初审公示、确定名单、签订聘用合同等流程申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经函〔2024〕360号)。

  二、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及农户。

  三、补助内容

  围绕水稻粮食作物生产,为种粮农户提供机耕、机种、机收等环节进行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补助标准适当向小农户和薄弱的机种环节倾斜,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 60%。

  五、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订区级实施方案。服务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核查通过后,将签字盖章后的服务情况表在服务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分类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的依据。审核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结算,及时予以拨付补助资金。被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到被服务对象“一卡通”账户,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的对公账户。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一、文件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二、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

  三、补助内容

  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四、补助标准

  2024-2028年,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省上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由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乡(镇、街道)申报,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创建条件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名单,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和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后,拟推荐名单经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向省上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评审确定和公示后,确定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

  二、补助对象

  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及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重点为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和其他脱贫人口较多的县(市、区)

  三、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支持行政村开展补短板、强弱项、重提升工作,建设道路、沟渠等小型公益项目,实施村容村貌改造等,整治提升人居环境,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及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四、补助标准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各县确定项目实施村,优先遴选能够串点连线成片村,单个村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由区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街道)进行申报,会同财政局根据申报条件向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排序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补助名额,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予以分档定额补助。

    “厕所革命”整村推进项目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19号 )

  二、补助对象

  行政村

  三、补助内容

  用于支持购建标准三格(四格)化粪池,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收集管网,购置吸粪车、吸污净化车及其他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四、补助标准

  每个行政村补助金额控制在20万元左右。

  五、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意见等规定组织乡(镇、街道)进行项目申报。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茶叶)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7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二、补助对象:沙县区境内与茶叶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三、补助内容:主要用于茶叶示范基地(场)、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设备;水肥一体化系统、生态保护系统建设;提升加工能力的设施设备;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设施设备;茶叶公共品牌宣传、展示;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四、补助标准:按《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3号)的规定执行。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第三方采购等方式,实施主体申请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①由区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向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表格需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③拟列入扶持的项目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闽西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1.依据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3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5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禽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2022〕42号)。

  二、补助对象:项目县(市、区)开展项目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三、补助内容:按照“提升一产、强化二产、融合三产”的发展思路,积极开展标准化蛋禽设施提升工程、禽蛋初加工及冷藏储运销工程、禽蛋深加工工程、蛋禽屠宰加工工程、蛋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三产融合提升工程等六 大工程建设。

  四、补助标准: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由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承担的,中央补助资金占总投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区蛋禽产业集群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五、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编制项目总实施方案,养殖企业自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推荐、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项目批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公示。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资金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支持的脱贫对象为受灾的脱贫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对受灾严重存在致贫风险拟识别为监测对象、通过防止返贫监测“绿色通道”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户,也作为本项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

  三、补助内容

  补助资金围绕“巩固成果、守牢底线”的目标要求,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产业发展项目和关联基础设施修复补助,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住房及饮水安全叠加补助,适当支持脱贫村受损的村集体产业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四、补助标准

  用于受损产业修复的补助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省下达资金规模的60%。每户(项目)安排的补助资金,在落实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

  五、申报程序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及时统计脱贫对象受灾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核实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后再报设区市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设区市汇总报送脱贫对象受灾损失情况,按因素分配法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受灾情况及下达资金额度制定补助方案后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相应的补助对象。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

  一、文件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补助对象

  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中正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

  三、补助内容

  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中在校生接受职业教育给予资金补助。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助学补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五、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雨露计划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核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申请资金额度,将预算年度的补助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于7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一、文件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接续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符合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明确贷款条件的我区脱贫人口。

  三、补助内容

  对脱贫人口每户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小额贷款,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贴息。

  四、补助标准

  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全额贴息。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脱贫人口发放贷款。允许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

  五、申报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审核贷款对象精准性和项目合理性,报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并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办理名单至区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确认后于每季度末20日前发放贴息。

    脱贫户产业帮扶保险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30号)

  二、补助对象

  全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的农业产业项目(不含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项目)全部纳入产业帮扶保险政策保障范围。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三、补助内容

  实施脱贫人口家庭经营综合险,对脱贫人口发展的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四、补助标准

  保费由财政补助98%(省级54%、市级26%、县级18%),农户承担2%。部分农产品单位保费(参考):玉米20元/亩,水稻15元/亩,露地蔬菜75元/亩,桃75元/亩,葡萄300元/亩,大豆30元/亩,花生20元/亩,鸡/鸭1.5元/只,肉牛180-360元/头,油茶140元/亩等。

  五、申报程序

  根据自愿原则,脱贫人口发展的农业产业都可纳入政策承保范围。参保人员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保单,投保脱贫户个人承担保费总额的2%,其余保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一、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3.补助内容: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每户(或项目)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脱贫户根据自身当年度产业发展情况向所在村提交补助申请材料,由村委核实后汇总提交申请材料至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至补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

  二、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5户以上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4.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

  3.补助内容: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

  4.补助标准: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人口因素分配法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分配使用方案。脱贫户根据自身意愿向所在村提交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由村委核实后汇总提交申请材料至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开发村级脱贫户公益性岗位,由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村,由村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脱贫户发放工资。

  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3.补助内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4.补助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区,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意见等规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

    脱贫户家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补助

  一、文件依据:省委文明办《关于做好向革命老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增收电视机工作的通知》、《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对象和内容:补助脱贫户家庭广电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

  三、补助标准:200元/户/年。

  四、申报程序:脱贫户根据自身家庭有线数字电视使用需求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沙县分公司提出申请,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沙县分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设备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服务。每年末,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沙县分公司根据当年度全区脱贫户家庭使用情况对收视费用进行结算。

    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

  一、文件依据

  《农业农村部农垦局、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确定欠发达国有农场名单的通知》(农垦规〔2021〕31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对象

  环境资源条件短板明显;产业基础相对薄弱、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建设滞后;从业人员收入低于本垦区平均水平60%的农垦国有农场。

  三、补助内容

  产业发展建设,方向是立足资源禀赋,振兴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转型提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品种引进推广、技术应用推广、设施装备建设、技能培训等;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方向是提升国有农场基础设施水平,为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强基赋能,包括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小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等生产生活通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障功能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补助标准

  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年均收入、农场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各地财力等相关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五、申报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垦国有农场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4〕26号)。

  二、补助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联户农户集中建造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建设时间8年以上(含八年)的老旧温室大棚,以及因灾重建的温室大棚。

  三、补助类型与标准: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四、补助面积与标准

  4.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4.2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4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3.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6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8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4万元。

  五、申报程序: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并审核、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开展项目补助。

    农作物病虫疫情防控补助   

    一、文件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 二、补助对象:实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与防控的企业、组织、合作社、种植户等新型主体、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鉴定、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专家咨询、监理、技术与产品研发及农药械使用调查等机构或人员。

  三、补助内容:农作物病虫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电池),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维护及调运、检疫处理、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四、补助标准:按不超过(含)80元/亩的标准补助红火蚁疫情防控,按不超过市场价格补助水稻、茶叶、蔬菜、果树等病虫害防控。(防控支持采购防控物资或政府购买服务)

  五、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指标文件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并落实,根据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补助或按防控物资(服务)采购情况结算资金。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稳定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4〕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开展单产提升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1号)。

  二、补助对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

  三、补助内容:资金主要用于精量播种、精准条播等育秧流水线、暗化出苗室、高性能插秧机、飞播直播机械、育秧(苗)大棚等设施装备购置,育秧基质、商品有机肥、生物农药、“一喷多促”药剂等物化投入补助,以及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测产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

  四、补助标准:对水稻、油菜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相对集中连片400-1000亩的主体,单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补助设施装备的资金不超过设施装备投资总额的80%。

  五、申报程序: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申报主体提交申报书,乡(镇、街道)审核、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后,在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下发实施方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二、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均不纳入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支付和历年结转资金)和乡(镇、街道)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

  五、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村(居)委会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公示、汇总上报。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

    粮食产能区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4〕1号)。

  二、补助对象:种粮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内容: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建设、粮食“五新”推广、扶持适度规模经营。

  四、补助标准: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省级财政给予补贴不超过60万元,对已建设5年(含)以上的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示范点财政补贴不超过20万元。建设数量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地生产实际的需要具体确定。粮食“五新”推广补助内容及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对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且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给予一次性200元补贴。

  五、申报程序: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并审核、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开展项目补助。

    农业产业强镇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5号)。

  二、补助对象:在夏茂镇镇域范围内开展项目实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三、补助内容:(一)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围绕夏茂镇优质稻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着力提升优质稻标准化示范基地生产水平,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农产品流通,建设完善仓储物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产销联盟,拓展休闲旅游等。(二)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尤其要加快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创新利益联结新机制。在推进“保底收购”、订单农业、吸纳就业等传统的利益联结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股份合作、“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更加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四)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通过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集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以产兴村、产镇融合的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借鉴、可复制模式。

  四、补助标准: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可以按照100%全额补助。

  五、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夏茂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开展项目可行性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下达资金批复→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夏茂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强制免疫补助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闽农疫控函〔2024〕46号)。

  二、补助对象: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畜禽养殖场户。

  三、补助内容: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都是自行合法采购,对本场畜禽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强制免疫,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自愿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四、补助标准: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0元/羽、猪2.00元/头、牛3.00元/头、羊1.90元/头。规模养殖场标准: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五、申报程序:“先打后补”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录入和补助申报。准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苗购买及使用凭证、抗体检测合格报告、生产免疫记录等档案材料。

    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一、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福建省畜牧总站关于推进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工作办理通知单编号:2024N1618)。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对实施区域内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补贴方式是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供精单位,由供精单位按要求向母猪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精液,定期根据核定配种情况向供精单位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助内容:运用良种猪的精液,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对能繁母猪进行配种,提高生猪良种水平。

  四、补助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剂量精液,每剂量精液财政补贴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80元。

  五、申报程序:辖区内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情况,按照能繁母猪存栏数等条件要求确定良种补贴项目承担的规模养猪场(户),直至项目承担任务完成为止。

    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21号)。

  二、补助对象: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

  三、补助内容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集中连片池塘规模在20亩以上。

  2.陆上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m2以上。

  3.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建设总面积在2000m2以上。

  四、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以池塘内沿测得的实际面积×1.15计算),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补助标准分两档: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0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400元/m2(以养殖水面计算),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水产品加工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加工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63号)。

  二、补助对象:渔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补助内容

  1.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1)新建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2)新建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项目新增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

  2.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冷库。新建或升级改造最低制冷温度-23℃以下,水产品冷库库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其中最低温度-60℃以下超低温冷库不受库容量限制)。

  四、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1.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新建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总造价的3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2.新建或更新改造水产品冷库,按照项目新增投入的3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最低温度-60℃以下超低温冷库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方案》、《2024年福建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福建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闽农能函〔2024〕300号)。

  二、补助对象: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内容: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重金属超标风险评估、国控和省控长期定位监测点例行采样监测等给予补助。支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补助标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量适当进行补助,每个试点县补助金额15-30万元。

  五、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位较多(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较大)的相关县(市、区),各项目县根据省里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开展产地种植状况调查、监测点位土壤和农产品采样监测等组织项目实施。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能〔2019〕529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97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分解落实2022-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函》(闽环土函〔2022〕5号)、《福建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闽农能函〔2024〕306号)。

  二、补助对象: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内容:对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开展受污染耕地加密调查、协同监测、土壤调理剂施用、水分管理、叶面阻控、深翻耕、品种替代等各类安全利用措施及效果评价)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等工作给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量适当进行补助,每个试点县补助金额50-90万元。

  五、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相关县(市、区),各项目县根据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面积情况,组织项目实施。

    区级“三品一标”品牌创建项目

  一、文件依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推动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政策(修订)的通知》(沙政〔2022〕1 号)《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发展“三品一标”品牌农业创建的通知》(沙农〔2023〕146号)。

  二、补助奖励对象。在沙县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当年度获得“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和按规定要求完成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的“三品一标”获证主体。

  三、补助奖励标准。㈠新认证主体补助奖励标准。即当年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新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新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累计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获得有机食品新认证(指通过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㈡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主体补助奖励标准。即按规定要求完成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主体,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按规定要求完成绿色食品续展的主体,每个续展产品奖励0.5万元,同一个续展主体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5万元;按规定要求完成有机食品再认证的主体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四、申报程序。㈠申请单位填写《沙县区“三品一标”品牌奖励申请表》,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获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绿色食品发展工作站复核。㈡区绿色食品发展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局审批。㈢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㈢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21号)

  二、补助对象:用于农村宅改重点项目建设的乡(镇、街道)

  三、补助内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项目建设

  四、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突破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补助。

  五、申报程序:根据《三明市沙县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结合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实际具体执行。

    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等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机函[2024]266号)。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在沙县区承担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三、补助内容:用于先进适用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包括:建立示范点,组织开展技术试验、现场演示、培训观摩、宣传推介、入户指导和机具转动等。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的实际需求综合测算确定。

  五、申报程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8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机函[2024]266号)。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在沙县区承担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三、补助内容:用于支持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包括提升示范基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重点装备的购置及水稻机收减损技术示范推广等。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福建省2023年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和项目配套要求综合测算确定。

  五、申报程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

  一、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农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科教〔2023〕15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明财农指〔2023〕27号)、《沙县区2023年农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沙农〔2023〕129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重点覆膜区域、主要覆膜作物、农膜使用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

  三、补助内容

  推广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 I 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从源头保障农用地膜的可回收性。

  四、补助标准

  加厚高强度地膜30元/亩

  五、申报程序

  经营主体向辖区所在乡镇进行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确定推广应用主体、明确主体推广任务后开展项目实施,由乡镇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区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抽验、审核,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一、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8号)、《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三明市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农规〔2024〕1号)、《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沙县区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农〔2024〕29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三、补助内容

  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需求摸底、教师课酬、教材资料、场地租金、现场实训、异地培训、观摩学习、线上培训、师资培训、宣传报道、证书制作、档案管理、下乡(含异地)办班差旅,农民集中培训的食宿、交通(包括学员异地集中培训的往返交通费补助)以及培训后的跟踪服务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第三方评估和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

  四、补助标准

  高素质农民培训补助标准为本地区办班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异地办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资金量和培训任务数,研究确定本区的补助标准。

  五、申报程序

  培训对象可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也可直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名。

    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7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经过遴选确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

  三、补助内容

  用于基地标牌制作、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

  四、补助标准

  每个示范基地补助8-1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区域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核加盖意见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考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议定后向社会公示。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项目

  一、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2〕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级高素质农民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生源组织工作的通知》(闽农科教〔2024〕1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5级高素质农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生源组织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4〕74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的培养对象是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以及乡村社会事业服务等福建省户籍的人员,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二)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三)中等职业学历继续教育。年龄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补助内容

  1.参加高素质农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考试费以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

  2.参加高素质农民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费、杂费、书本费和考试费。

  3.参加中等职业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学生书本费和学费等。

  四、补助标准

  1.本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

  2.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

  3.中等职业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

  四、申报程序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各自专业农民学员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自愿、择优原则,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项目

  一、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五新”示范推广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52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补助内容

  主要用于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工作。农业“五新”是指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科技成果。项目资金可用于建立核心示范片(点),组织开展推介宣传展示、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等。

  四、补助标准

  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要求进行补助。

  五、申报程序

  示范基地、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生产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等实施单位向农业农村局申报。

    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二、补助对象

  承担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的乡(镇、街道)。

  三、补助内容

  建立优质稻品种示范片(点)。

  四、补助标准

  根据水稻示范片面积,每亩补助80-100元。

  五、申报程序

  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优质稻品种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工作具体执行。

    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示范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二、补助对象

  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的有关单位。

  三、补助内容

  优质稻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片);

  四、补助标准

  优质稻新品种展示示范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建立优质稻新品种展示示范片个数及面积进行补助。

  五、申报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工作具体执行。

    科学施肥增效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4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4〕10号)。

  二、补助对象:承担项目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具体实施的第三方服务组织。

  三、补助内容:一是对开展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现场观摩、制作和发放施肥建议卡等给予补助。二是对承担科学施肥社会化服务,开展“三新”配套示范片建设及所需的施肥新技术、肥料新产品和新机具等给予补助(不得与现有农机补助政策重复)。

  四、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以物化或技术进行补助,以实际或当年度招标采购结果确定。

  五、申报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任务数与申报情况→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21〕3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3〕1号)。

  二、补助对象: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整村、整乡(镇)推进。

  三、补助内容:对施用商品有机肥,购买绿肥种子、绿肥机械翻压还田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助标准: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绿肥每亩补贴20元。

  五、申报程序:一是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满足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由补贴对象自行采购并施用到田,项目实施完成时补贴对象需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将使用相关信息在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二是绿肥示范推广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情况,统一招标采购绿肥种子,免费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监督其播种到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