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2021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五批补助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26 08:59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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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集中财力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需要,根据《中共沙县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沙县2021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沙委振兴组〔2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三明市沙县区2021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五批补助项目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次分配安排区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125万元。 

  二、安排对象 

  本次资金安排用于二个重点方面: 

  ㈠支持按照“一镇两带多点”部署的重点村发展乡村振兴项目,用于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短板,安排资金85万元; 

  ㈡支持夏茂镇俞邦片区村小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俞邦片区精致农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试验基地项目,安排资金40万元。 

  三、落实责任单位 

  各有关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补助项目资金的实施。 

  四、资金管理要求 

  ㈠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沙县财政局 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关于印发<沙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财农〔2020〕3号)、《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 沙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补助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0〕11号)执行。涉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要按照《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沙财农[2021]48)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规范健全相关项目档案材料,形成“一项目一档案”。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实施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意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变更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㈡加大监管力度。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项目督查,督查中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无公开公示、无第三方审核以及进度明显滞后、未建立项目档案等情形的,补助资金应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由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2021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第五批补助项目安排表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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