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行为的公告(沙肺炎防指令〔2022〕3号)

日期:2022-03-18 14:37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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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坚决守住本土疫情“零发”态势,必须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推动形成全民自觉防疫、主动抗疫的良好工作局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1.不配合做好流调排查。对于排查登记,要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排查登记等措施的。

  2.不配合防疫控疫措施。请自觉配合政府各项防疫控疫措施,自觉接受隔离措施。对拒不接受核酸检测、隔离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进入公众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

  3. 妨碍收费站、机场、车站、港口处的检查检疫行为。收费站、机场、车站、港口处的检查检疫点属于重点防控区域,对该类疫情防控点,行为人拒不配合、妨害干扰的。

  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起哄闹事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5. 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工作人员。

  6.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耍特权、搞特殊,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逃避管控提供帮助或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妨碍、干扰、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等行为。

  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恶意编造或散播疫情谣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从我做起,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自觉配合防疫工作。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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