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凯欣排档(卢凯欣)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制售生食类食品案

日期:2024-09-04 09:26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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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72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凯欣排档(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8TQ2PC2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城东路271-32号 

  经营者:卢** 

  身份证号码:35*************027 

  联系电话:188****5706 

  2024年7月19日,本局接到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吧台点菜单上有向顾客提供生腌三文鱼、生腌大对虾、生腌红膏蟹等生食类食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结合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9日在饿了么(全称:三明市唯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提取的当事人制售生腌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情况。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取得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项目,因现餐饮业竞争激烈,提供餐饮服务无特色菜难以抓住客人的味蕾,当事人就应部分熟客的要求,从今年7月中旬开始制售少量的生食类食品提供给熟客,之后为能多贴补家用,当事人就将制作的生食类食品推送到饿了么平台上开设的“开心食府”对外销售。 

  又查,自今年7月中旬以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制售生腌三文鱼的销售额为1900元,因饿了么平台经常有做活动充人气,生食类食品售价不尽相同,生腌三文鱼扣除优惠价顾客实付1146.2元,三文鱼刺身销售额为900元,顾客实付615.2元,加上当事人2024年7月6日在经营场所制售的生腌三文鱼50元、生腌大对虾30元、生腌红膏蟹30元,当事人制售生食类食品金额共计1871.4元【1146.2+615.2+50+30+30=1871.4】。因饿了么平台时常组织抢券等活动,生腌三文鱼和三文鱼刺身在饿了么平台售价没固定的价格,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1146.2元的生腌三文鱼回拨当事人114元、销售615.2元的三文鱼刺身回拨当事人144元,2024年7月6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售大份的生腌三文鱼成本价为33元,生腌大对虾成本价为22元、生腌红膏蟹成本价为26元。经统计,当事人制售生食类食品共获利287元【114+144+(50-33)+(30-22)+(30-26)=287】,其货值金额共计1871.4元。 

  2024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的许可经营项目系热食类食品制售,制售生食类食品其许可经营项目已发生变化,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就制售生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71.4元,在案发后积极落实改正(已及时下架删除饿了么平台上制售三文鱼等生食类食品的相关信息)等工作,并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4年8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报告中当事人认错态度端正,陈述因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加上现餐饮业竞争激烈,且家庭开支大,为能贴补家用应熟客的要求才制售少量的生食类食品,并承诺今后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合法经营,恳请本局酌情减轻处罚。经多方面核实,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再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7元;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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