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信杰平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日期:2024-09-05 11:18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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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沙县信杰平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OC1G1Y 

  住所:福建省沙县新东路北建设花园271-28 

  经营者:林兰英   

  身份证号码:350427************ 

  联系电话:132******4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2024年6月20日,我局12315台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沙县信杰平价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经执法人员核查,被投诉商店为“沙县信杰平价超市”,地址为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东路北侧建设花园271-28,在该经营场所发现了涉案的过期“威益威香辣肉粒”。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对涉案的20包“威益威香辣肉粒”实施了扣押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从沙县香玉食品商行购进“威益威”牌香辣肉粒1盒(30袋),规格:净含量每包30克,生产商:德州威益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九个月;进价总计22元,每袋售价1元,已售出10袋,除售给投诉人1袋已过期,其余9袋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在店内销售该食品直至2024年6月20日被查获。从2024年06月05日起,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的过期食品总计21袋,涉案经营额21元,违法所得0.27元。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林兰英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林兰英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和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2024〕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威益威香辣肉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品种单一、违法经营额较低,且超期时间短,仅售出1袋,违法行为轻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减轻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20袋; 

  2、没收违法所得0.27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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