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旺发食品厂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5-21 15:25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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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第33号

  当事人:沙县旺发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50427337527238Y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德福

  身份证号码:35*************034

  联系电话:138****1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创业西路1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内存放有无标签的“李旺发”牌辣椒酱成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对涉案的279瓶辣椒酱实施了查封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生产“李旺发”牌辣椒酱279瓶,该批辣椒酱为预包装食品,规格为4.5千克/瓶。当事人未对上述已生产并罐装完成的成品贴上标签就存放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直至2024年3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产品每瓶售价18元,经计算,产品货值金额为5022元,本案的涉案产品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0张、现场摄制的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德福身份证及代理人刘晓英的身份证等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3、对当事人的代理人刘晓英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4〕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属于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报告》,称其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希望能减轻处罚。本局对报告及当事人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的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且涉案产品经事后检验为合格产品,结合上述减轻情节,我局决定不没收涉案产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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