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
近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沙政〔2021〕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规范猎捕行为,防范和减轻野生动物对农林生产的危害,做好科学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有效防控野猪危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的通知》(林护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等规定,确保有效防控野猪危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三、范围期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主要内容和依据
文件主要内容有三点:
㈠核发《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依据的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
第八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
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护农猎捕野猪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批核发猎捕证。
㈡制定护农狩猎期、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禁猎方法依据的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
㈢制定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依据的是: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的通知》(林护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在福建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
五、注意事项
1.护农狩猎期为每年3-10月。
2.禁猎区内禁止狩猎。
3.禁止使用禁猎工具。
4.禁止使用禁猎方法。
六、关键词诠释
护农狩猎期狩猎对象为野猪。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业局 汤元辉 0598-582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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