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立即遭受烟火侵袭,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全力防范化解我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即日起,我区将加大“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五类建筑内严禁设置住宿场所,已设置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
(一)厂房和仓库;
(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三)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四)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性建筑;
(五)地下建筑。
二、以下建筑未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
(一)建筑高度大于15米的建筑;
(二)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
(三)住宿人数超过20人的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三、在其它建筑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未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
(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并安装带有声音报警功能的感烟探测报警器,同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喷淋。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进行分隔时,应与感烟探测报警器实现报警、联动功能。
(二)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等辅助疏散设施,阳台和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窗或金属栅栏,已设置的,应落实防盗窗开口改造,确保从内部易于开启、便于人员逃生。
四、“三合一”场所应配备灭火器、逃生面罩、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锁闭、堵塞和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三合一”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严禁将蓄电池带入场所存放或充电。
六、各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动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可通过“1234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防、公安、镇街等单位应按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沙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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