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建置

日期:2007-10-02 21:01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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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夏、商时代属扬州。周朝为七闽地。春秋战国时期为楚国辖地。秦属闽中郡。汉初为闽越国领地。汉昭帝神爵四年(公元前58年)属会稽郡冶县,汉建安初(196年)属南平县。三国吴永安三年(260年)为吴国建安郡南平县境地。东晋太元四年(379年)改南平县为延平县,同时在延平县南乡沙源地置沙戍。东晋义熙中(405~418年)设沙村县,属建安郡。宋、齐建置、隶属不变。隋废。唐武德四年(621年)复置,改名为沙县,隶属建州。后并入建安县。唐永徽六年(665年)复置。大历十二年(777年)改属汀州。五代后汉乾佑元年(948年)改属剑州。宋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为别于蜀之剑州,闽之剑州改称南剑州,沙县隶属南剑州。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大德六年(1302年),南剑州分别改为南剑路、延平路;至正末(1360年)陈有定据守延平路,沙县为陈有定辖地。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王朝平陈有定,改延平路为延平府。清袭明制。元、明、清三朝,沙县隶属不变。

  
  民国初废除府、州制,民国3年(1914年)实行省、道、县制,沙县属建安道;民国17年废道,沙县直属福建省。
  民国22年12月14日,“福建事变”中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政府将沙县划归延建省,在延建省政府成立之前,政务由设在福州的闽海省省府兼理。
  
  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失败。中国工农红军攻克沙县,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沙县革命委员会,2月底,红军撤离。
  红军撤离之后,沙县仍为国民党统治区。民国23年末,福建省设10个行政督察区,沙县属第三行政督察区;民国24年全省设7个行政督察区,沙县改属第二行政督察区。
  
  1949年6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沙县,成立沙县人民民主政府,隶属福建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2月,属福建省南平专员公署。1970年7月1日改属福建省三明地区行政公署。1983年撤销三明地区行政公署,改设三明市,沙县为三明市辖县,一直延续至今。(方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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