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23-00087 文号 沙政地〔2023〕7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1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
内容概述 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100-0900-2023-00087
文号 沙政地〔2023〕7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1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
内容概述 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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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621号)批准,我区准定征收(使用)土地4.9704公顷,现将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621号

  批准时间:2023年8月20日

  土地用途: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单位:沙县区虬江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使用)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三明生态新城。

  征收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金泉村水田0.4404公顷、林地1.6379公顷、草地0.37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0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177公顷。使用沙县水南国有林场国有林地1.1788公顷、草地0.0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7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7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后,由沙县区虬江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621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621号)批准,我区准定征收(使用)土地4.9704公顷,现将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三明生态新城龙月路建设项目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621号

  批准时间:2023年8月20日

  土地用途: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单位:沙县区虬江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使用)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三明生态新城。

  征收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金泉村水田0.4404公顷、林地1.6379公顷、草地0.37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0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177公顷。使用沙县水南国有林场国有林地1.1788公顷、草地0.0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7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沙政〔2017〕30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二级区片75万元/公顷。征地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发,其中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1.0,园地(经济林地)为0.46,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11〕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后,由沙县区虬江街道办事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621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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