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2-00020 文号 沙政办〔2022〕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14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2-00020
文号 沙政办〔2022〕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14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1:05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 响应分级 

  1.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政府安委会 

  2.2区政府安办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2.4事发地政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2.6工作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3  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1.1信息接报 

  3.1.2信息处置与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 

  3.2.2响应准备 

  3.2.3预警解除 

  3.3响应启动 

  3.3.1信息上报 

  3.3.2响应行动 

  3.3.3指挥和协调 

  3.4应急处置 

  3.4.1警戒疏散与人员搜救 

  3.4.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3.4.3医疗卫生救助 

  3.4.4群众安全防护 

  3.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4.6现场监测与评估 

  3.5信息发布 

  3.6响应终止 

  4  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保险 

  4.3总结和评估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3交通运输保障 

  5.2.4医疗卫生保障 

  5.2.5基本生活保障 

  5.2.6物资保障 

  5.2.7资金保障 

  5.2.8社会动员保障 

  5.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5.2.11宣传教育培训 

  5.2.12应急预案演练 

  5.2.13应急值班 33 

  6  监督管理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6.1.2责任追究 

  7  附则 

  7.1衔接 

  7.2沟通与协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修订 

  7.5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较大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2 响应分级 

  1.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1.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1.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1.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II、III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IV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安办启动更高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委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区政府安委会 

  区政府安委会是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沙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粮储局)、区工信科技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民宗局、沙县邮政管理局、区供销社、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三明市机场有限公司、沙县气象局、中保财险三明分公司、区供电公司、南昌铁路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区政府安办 

  区政府安办是区政府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做出的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具体负责落实和调度,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区发改局(粮储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事故需求和区应急动用指令按程序调出。 

  (3)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煤、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 

  (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护、医疗资源的调配调度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沙县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善后处置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其相关处置工作。 

  (11)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行业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由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物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以外农机及渔业船舶水上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和河道采砂企业、水库、山塘、水电站大坝、农村小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8)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生产事故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自然灾害类(水情、旱情、地灾和火情)应急救援和组织协调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区委和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新职责)。 

  (19)区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协助参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参与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旅游团队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沙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2)沙县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邮政快递企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24)区人社局:负责对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25)区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寺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沙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7)区民兵应急分队、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根据区政府和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8)南昌铁路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9)三明市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三明市沙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30)事故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31)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政府安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及时修订更新并抄送区政府安办。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做好联系和报告,在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前,乡(镇、街道)应先任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若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则现场救援工作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最高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挥。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较大以上事故或在全国省市影响大的事故发生时,国家、省市应急部门或国务院、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区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对潜在重大危险评估应急资源的配备,事态及发生趋势的预测,应急力量的重新调整和部署等行动提出决策性建议等。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1.1信息接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区应急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所在地政府(办事处)逐级上报。 

  省属、央属企业在上报所在地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3.1.2信息处置与研判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15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安办。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3.2.2响应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预警解除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各级部门应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响应启动 

  3.3.1信息上报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15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安办,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3.2响应行动 

  3.3.2.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业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个人。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3.3.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响应 

  发生事故后,需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的,在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属地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向属地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办站,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召开应急会议(不限桌面会议)商议事故了解基本情况、可能原因、事故发展态势,制订事故救援方案,布置力量组织救援;根据事故情况指挥现场人员做好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发展不可控制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在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后,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3.3.2.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及区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以下16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分别是: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沙县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公司、沙县公安分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沙县公安分局。 

  (4)民爆物品事故:区工信科技局(生产、销售)、沙县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 

  (5)非煤矿山事故: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沙县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工信科技局。 

  (6)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区交通运输局、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7)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 

  (8)旅游安全事故:区文体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宗局、区水利局。 

  (9)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和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0)电力安全事故:区工信科技局、区委宣传部、区供电公司、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11)校园安全事故: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1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水利局。 

  (1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公安分局。 

  (14)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 

  (15)渔业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16)铁路安全事故: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3.3.2.4区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办和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及时获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根据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区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3.3.2.5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区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故救援情况赶赴现场。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沙县公安分局、驻沙部队、区内外专业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3.3.3指挥和协调 

  (1)进入IV级以上应急响应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省安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兼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依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区政府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现场救援情况,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处置 

  3.4.1警戒疏散与人员搜救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区政府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区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3.4.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4.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3.4.4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根据扩散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3.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4.6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3.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线上网络发布等。 

  3.6响应终止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3总结和评估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区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送。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5.2.2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级、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区级各应急资源库应保持经常更新,做到可随时调用全区的应急资源。 

  5.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随时赶赴事故现场。 

  5.2.4医疗卫生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5.2.5基本生活保障 

  区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品、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2.6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5.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解决。 

  5.2.8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单位部门政府应提供帮助。 

  5.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5.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应用水平。 

  5.2.11宣传教育培训 

  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兼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将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5.2.12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功能演练等多种形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应急预案要求,依法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2.13应急值班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6.监督管理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6.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违反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7附则 

  7.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沟通与协作 

  区政府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区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安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区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订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 响应分级 

  1.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政府安委会 

  2.2区政府安办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2.4事发地政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2.6工作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3  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1.1信息接报 

  3.1.2信息处置与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 

  3.2.2响应准备 

  3.2.3预警解除 

  3.3响应启动 

  3.3.1信息上报 

  3.3.2响应行动 

  3.3.3指挥和协调 

  3.4应急处置 

  3.4.1警戒疏散与人员搜救 

  3.4.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3.4.3医疗卫生救助 

  3.4.4群众安全防护 

  3.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4.6现场监测与评估 

  3.5信息发布 

  3.6响应终止 

  4  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保险 

  4.3总结和评估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3交通运输保障 

  5.2.4医疗卫生保障 

  5.2.5基本生活保障 

  5.2.6物资保障 

  5.2.7资金保障 

  5.2.8社会动员保障 

  5.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5.2.11宣传教育培训 

  5.2.12应急预案演练 

  5.2.13应急值班 33 

  6  监督管理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6.1.2责任追究 

  7  附则 

  7.1衔接 

  7.2沟通与协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修订 

  7.5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较大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超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或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2 响应分级 

  1.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1.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1.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1.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II、III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IV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安办启动更高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委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区政府安委会 

  区政府安委会是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沙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粮储局)、区工信科技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民宗局、沙县邮政管理局、区供销社、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三明市机场有限公司、沙县气象局、中保财险三明分公司、区供电公司、南昌铁路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区政府安办 

  区政府安办是区政府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做出的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具体负责落实和调度,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区发改局(粮储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事故需求和区应急动用指令按程序调出。 

  (3)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煤、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 

  (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护、医疗资源的调配调度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沙县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善后处置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其相关处置工作。 

  (11)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行业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由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物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以外农机及渔业船舶水上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和河道采砂企业、水库、山塘、水电站大坝、农村小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8)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生产事故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自然灾害类(水情、旱情、地灾和火情)应急救援和组织协调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区委和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新职责)。 

  (19)区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协助参与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参与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旅游团队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沙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2)沙县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邮政快递企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24)区人社局:负责对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25)区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寺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沙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7)区民兵应急分队、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根据区政府和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8)南昌铁路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9)三明市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三明市沙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30)事故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31)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区政府安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及时修订更新并抄送区政府安办。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做好联系和报告,在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前,乡(镇、街道)应先任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若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则现场救援工作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最高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挥。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较大以上事故或在全国省市影响大的事故发生时,国家、省市应急部门或国务院、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区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对潜在重大危险评估应急资源的配备,事态及发生趋势的预测,应急力量的重新调整和部署等行动提出决策性建议等。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1.1信息接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区应急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所在地政府(办事处)逐级上报。 

  省属、央属企业在上报所在地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3.1.2信息处置与研判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15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安办。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3.2.2响应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预警解除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各级部门应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响应启动 

  3.3.1信息上报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15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安办,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3.2响应行动 

  3.3.2.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业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个人。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3.3.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响应 

  发生事故后,需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的,在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属地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向属地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办站,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召开应急会议(不限桌面会议)商议事故了解基本情况、可能原因、事故发展态势,制订事故救援方案,布置力量组织救援;根据事故情况指挥现场人员做好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发展不可控制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时,在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后,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3.3.2.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及区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以下16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分别是: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沙县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公司、沙县公安分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沙县公安分局。 

  (4)民爆物品事故:区工信科技局(生产、销售)、沙县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 

  (5)非煤矿山事故: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沙县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工信科技局。 

  (6)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区交通运输局、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7)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 

  (8)旅游安全事故:区文体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宗局、区水利局。 

  (9)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和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0)电力安全事故:区工信科技局、区委宣传部、区供电公司、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11)校园安全事故: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1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水利局。 

  (1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公安分局。 

  (14)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沙县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 

  (15)渔业安全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16)铁路安全事故: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三明北站、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沙县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3.3.2.4区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办和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及时获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根据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区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3.3.2.5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区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故救援情况赶赴现场。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沙县公安分局、驻沙部队、区内外专业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3.3.3指挥和协调 

  (1)进入IV级以上应急响应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省安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兼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依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区政府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现场救援情况,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处置 

  3.4.1警戒疏散与人员搜救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区政府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区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3.4.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4.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区政府(区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3.4.4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根据扩散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3.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4.6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3.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线上网络发布等。 

  3.6响应终止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3总结和评估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区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送。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5.2.2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级、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区级各应急资源库应保持经常更新,做到可随时调用全区的应急资源。 

  5.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随时赶赴事故现场。 

  5.2.4医疗卫生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5.2.5基本生活保障 

  区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品、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2.6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5.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解决。 

  5.2.8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单位部门政府应提供帮助。 

  5.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5.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应用水平。 

  5.2.11宣传教育培训 

  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兼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将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5.2.12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功能演练等多种形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应急预案要求,依法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2.13应急值班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6.监督管理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6.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违反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7附则 

  7.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沟通与协作 

  区政府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区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安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区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订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 

  三明市沙县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