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1-00143 文号 沙政办〔2021〕3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9-07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1-00143
文号 沙政办〔2021〕3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9-07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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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经研究,现将《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饮水安全工程现状,提高保障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饮水困难及损害,保障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二、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情况 

  三明市沙县区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北,地处东经117°32′至118°06′,北纬26°06′至26°40′之间,东邻南平、尤溪、西毗三明,南接大田,北靠顺昌、西北与将乐、明溪接壤。全区地势由两侧向中间倾斜。东南部与西北部属中山,中部属低山丘陵,城区沿沙溪呈现狭长形分布。东西宽57.8km,南北长73.7km,全区总面积1815.09k,其中山地579k,占31.9%,丘陵850k,占46.8%,河谷盆地386.09k,占21.3%。辖6镇4乡2个街道办事处、187个行政村、居委会。全区户籍人口27.26万人,其中全区常住人口10.61万人,城镇化率39.14%。耕地面积23.2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8.47万亩。 

  (二)饮水安全现状 

  三明市沙县区现状户籍人口27.26万人,现状自来水受益人口28.26万人,现状日集中供水总量约9万/d,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18处。全区农村集中供水率95%,自来水普及率86.6%。 

  三、应急机构与职责 

  沙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各乡(镇、街道)及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设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各供水单位设立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区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乡(镇、街道)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修订全区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街道)、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发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做好抢险、救助和技术指导工作; 

  (2)区发改局:后期处理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上级补助资金的计划申报和安排;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危险品保护及指导危险地区人员撤离工作; 

  (4)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困难群众生活过渡工作,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配合慈善组织做好救灾款物捐赠工作; 

  (5)区财政局:落实区级供水工程抢险、灾后恢复等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审核抢险救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质勘查,为打水源井提供技术支撑;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供水工程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车辆征用保障工作; 

  (8)区水利局:负责统计核查农村饮水工程的受损情况;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研究抢险救援方案;负责指导落实事发后供水工程的抢修和维护;编制抢险救援预算方案,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应急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9)区卫健局:负责相应的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10)区应急局(含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消防车辆为供水困难区域紧急供水,监督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 

  (11)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源地污染事故的调查; 

  (12)区气象局:负责天气观测和预报工作; 

  (13)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抢险用电保障工作; 

  (14)区水务公司:成立城区饮水安全应急抢修队伍,参与区级抢险救援方案制定,为救灾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掌握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监测机构 

  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指导各下属机构,共同对全区范围的饮水安全事故进行监测、检查、预警,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598-5835796)。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信息监测及收集 

  (1)汛情、旱情信息:对乡(镇、街道)内汛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灾、旱灾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水污染信息:对全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信息报告 

  各级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由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并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发展事态等因素,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2.预警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指挥体系 

  (1)全区应急预案。区水利局负责编制、调整全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2)乡(镇、街道)、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抢险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00人以下的报乡镇水利站备案。 

  (三)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存在连续不足,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手段,并有可能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区供水应急机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故时,事故供水企业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向所在村、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并到现场指挥。 

  1.区级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位,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区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区级领导小组报区政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1.区级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区领导小组报区政府。 

  (四)Ⅲ级应急响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较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乡(镇、街道)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应迅速派出工作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和先期处理工作;副组长带领区工作组到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区工作组报区政府和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IV级)时,由副组长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乡(镇、街道)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区、乡(镇、街道)工作组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一指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枪修,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教护。区卫健局及事故发生地的下属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宣传动员。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尽早恢复供水。区、乡(镇、街道)除适时报道有关进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政府或区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区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街道)、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级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道)两级要设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及实际需要,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 

  (四)物资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及地势较高经常性缺水且人口密集的村,应当配套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建立饮水安全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卫健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水利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疾控中心、水务公司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理培训,并加强对分散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九)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城区供水抢修队伍由区水务公司负责组建;乡(镇、街道)抢修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村级抢修队伍由村委会牵头组建,并将其名单汇总至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抢修队伍要互相支援,听从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参与抢修任务。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街道)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在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经研究,现将《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饮水安全工程现状,提高保障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饮水困难及损害,保障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二、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情况 

  三明市沙县区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北,地处东经117°32′至118°06′,北纬26°06′至26°40′之间,东邻南平、尤溪、西毗三明,南接大田,北靠顺昌、西北与将乐、明溪接壤。全区地势由两侧向中间倾斜。东南部与西北部属中山,中部属低山丘陵,城区沿沙溪呈现狭长形分布。东西宽57.8km,南北长73.7km,全区总面积1815.09k,其中山地579k,占31.9%,丘陵850k,占46.8%,河谷盆地386.09k,占21.3%。辖6镇4乡2个街道办事处、187个行政村、居委会。全区户籍人口27.26万人,其中全区常住人口10.61万人,城镇化率39.14%。耕地面积23.2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8.47万亩。 

  (二)饮水安全现状 

  三明市沙县区现状户籍人口27.26万人,现状自来水受益人口28.26万人,现状日集中供水总量约9万/d,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18处。全区农村集中供水率95%,自来水普及率86.6%。 

  三、应急机构与职责 

  沙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各乡(镇、街道)及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设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各供水单位设立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区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三明市沙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乡(镇、街道)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修订全区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街道)、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发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做好抢险、救助和技术指导工作; 

  (2)区发改局:后期处理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上级补助资金的计划申报和安排;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危险品保护及指导危险地区人员撤离工作; 

  (4)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困难群众生活过渡工作,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配合慈善组织做好救灾款物捐赠工作; 

  (5)区财政局:落实区级供水工程抢险、灾后恢复等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审核抢险救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质勘查,为打水源井提供技术支撑;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供水工程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车辆征用保障工作; 

  (8)区水利局:负责统计核查农村饮水工程的受损情况;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研究抢险救援方案;负责指导落实事发后供水工程的抢修和维护;编制抢险救援预算方案,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应急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9)区卫健局:负责相应的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10)区应急局(含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消防车辆为供水困难区域紧急供水,监督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 

  (11)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源地污染事故的调查; 

  (12)区气象局:负责天气观测和预报工作; 

  (13)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抢险用电保障工作; 

  (14)区水务公司:成立城区饮水安全应急抢修队伍,参与区级抢险救援方案制定,为救灾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掌握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监测机构 

  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指导各下属机构,共同对全区范围的饮水安全事故进行监测、检查、预警,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598-5835796)。多渠道获取本辖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信息监测及收集 

  (1)汛情、旱情信息:对乡(镇、街道)内汛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灾、旱灾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水污染信息:对全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信息报告 

  各级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由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并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发展事态等因素,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2.预警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指挥体系 

  (1)全区应急预案。区水利局负责编制、调整全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2)乡(镇、街道)、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完成本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抢险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00人以下的报乡镇水利站备案。 

  (三)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存在连续不足,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手段,并有可能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区供水应急机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故时,事故供水企业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向所在村、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并到现场指挥。 

  1.区级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位,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区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区级领导小组报区政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1.区级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区领导小组报区政府。 

  (四)Ⅲ级应急响 

  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较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乡(镇、街道)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应迅速派出工作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和先期处理工作;副组长带领区工作组到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区工作组报区政府和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IV级)时,由副组长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理,并在区、乡(镇、街道)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区、乡(镇、街道)工作组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一指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枪修,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教护。区卫健局及事故发生地的下属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宣传动员。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尽早恢复供水。区、乡(镇、街道)除适时报道有关进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区政府或区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区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街道)、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级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道)两级要设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及实际需要,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 

  (四)物资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及地势较高经常性缺水且人口密集的村,应当配套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建立饮水安全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卫健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水利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疾控中心、水务公司等单位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理培训,并加强对分散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九)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城区供水抢修队伍由区水务公司负责组建;乡(镇、街道)抢修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村级抢修队伍由村委会牵头组建,并将其名单汇总至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抢修队伍要互相支援,听从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参与抢修任务。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街道)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在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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