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4-00064 文号 沙政规〔2024〕7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8-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4-00064
文号 沙政规〔2024〕7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8-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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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人士,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友好、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区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

  第四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沙县,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在本区下列工作之一中作出突出贡献:

  (一)促进发展对外交往,推动沪明合作、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

  (二)促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

  (三)积极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的;

  (四)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先进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

  (五)在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小吃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促进教育、科技、文旅、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的;

  (七)热心资助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

  (八)在其他方面对本区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为沙县区荣誉市民的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区级主管部门申报:

  (一)属台湾同胞的,向区委台办申报;属港澳同胞的,向区港澳办申报;

  (二)属华侨的,向区侨办申报;

  (三)属外国人的,向区外事办申报;

  (四)属非本区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由相应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向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七条  我区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牵头实施,每两年可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进行。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推荐前要充分酝酿,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重点考察被推荐人的品行、社会声誉、贡献程度。

  (二)申报。由推荐单位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及申报材料。

  (三)审核。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及申报材料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汇总并征询公安、国安、税务、法院等有关单位意见。

  (四)公示。向社会公示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

  (五)决定。提请区政府审定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邀请荣誉市民本人参加并颁发《沙县区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区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  沙县区荣誉市民在本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区城镇落户,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随迁落户(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二)应邀参加我区举办的重大庆典、公益慈善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民政局);

  (三)享受在沙县区地方志中记载姓名待遇(责任单位:区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四)子女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入学择校待遇(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五)每年在区总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医院);

  (六)根据本区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区职工疗休养(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七)免费进入区属国有旅游景点(不含导游服务)、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区文体和旅游局、小吃文旅集团);

  (八)免费乘坐沙县城区公交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九)乘坐三明机场始发航班享受出港专属值机、行李优先、安检优先、提前预留座位、头等舱休息室等服务(责任单位:三明沙县机场);

  (十)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境证件、治安行政审批业务和涉及交通、纳税、住房等相关业务时,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十一)入住区内酒店享受政府协议价(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体和旅游局);

  (十二)区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活动经费,由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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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写明公司名称及职务或社会职务)

(不少于500字)

 

工作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沙审

区批

民意

府见

(盖章)

年     月     日

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

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按纳税额推荐的随表提供所投资企业的纳税凭证。

2.推荐单位需提交3份纸质推荐表及1份电子文档。

3.“被推荐人简历”、“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人士,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必须坚持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友好、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区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

  第四条  授予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沙县,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在本区下列工作之一中作出突出贡献:

  (一)促进发展对外交往,推动沪明合作、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

  (二)促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

  (三)积极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的;

  (四)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先进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

  (五)在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小吃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促进教育、科技、文旅、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的;

  (七)热心资助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

  (八)在其他方面对本区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为沙县区荣誉市民的人选,应分别向以下区级主管部门申报:

  (一)属台湾同胞的,向区委台办申报;属港澳同胞的,向区港澳办申报;

  (二)属华侨的,向区侨办申报;

  (三)属外国人的,向区外事办申报;

  (四)属非本区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由相应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向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七条  我区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牵头实施,每两年可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进行。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推荐前要充分酝酿,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重点考察被推荐人的品行、社会声誉、贡献程度。

  (二)申报。由推荐单位向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及申报材料。

  (三)审核。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及申报材料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汇总并征询公安、国安、税务、法院等有关单位意见。

  (四)公示。向社会公示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

  (五)决定。提请区政府审定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邀请荣誉市民本人参加并颁发《沙县区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区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  沙县区荣誉市民在本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区城镇落户,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随迁落户(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二)应邀参加我区举办的重大庆典、公益慈善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民政局);

  (三)享受在沙县区地方志中记载姓名待遇(责任单位:区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四)子女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入学择校待遇(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五)每年在区总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医院);

  (六)根据本区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区职工疗休养(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七)免费进入区属国有旅游景点(不含导游服务)、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区文体和旅游局、小吃文旅集团);

  (八)免费乘坐沙县城区公交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九)乘坐三明机场始发航班享受出港专属值机、行李优先、安检优先、提前预留座位、头等舱休息室等服务(责任单位:三明沙县机场);

  (十)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境证件、治安行政审批业务和涉及交通、纳税、住房等相关业务时,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十一)入住区内酒店享受政府协议价(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体和旅游局);

  (十二)区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沙县区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活动经费,由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沙县区荣誉市民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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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

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按纳税额推荐的随表提供所投资企业的纳税凭证。

2.推荐单位需提交3份纸质推荐表及1份电子文档。

3.“被推荐人简历”、“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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