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4-00050 文号 沙政办规〔2024〕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7-01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4-00050
文号 沙政办规〔2024〕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7-01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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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确保机场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齐抓共管强化民航安全治理合力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明沙县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沙县区的凤岗街道、虬江街道、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条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该区域内如存在高大建(构)筑物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报请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条  在三明市沙县区成立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所辖乡(镇、街道)应指定人员承办本辖区内的日常净空宣传、管理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限高、电磁环境要求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并书面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沙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机场周边净空防治重点区域;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组织民航净空管理政策、文件的培训和宣贯工作;编制《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等相关材料,提请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工作使用。

  (二)区应急局: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等),并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四)区住建局:负责管理控制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及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架(吊)和其他施工机械超高情况。

  (五)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设置的超高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等行为;审批、监督和管理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的广告设施和向空中照射的激光灯、探照灯;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孔明灯、无人机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等;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六)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批准驾驶“低慢小”航空器具违规飞行,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法行为。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机场周边鸽子养殖及放飞的限制措施和焚烧稻草、秸秆等行为;加强机场周边露天屠宰场环境整治工作。

  (八)区林业局:负责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机场周边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处置和机场周边大面积湿地、林地、荒地的环境整治工作。

  (九)区气象局:负责在管辖区域对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接省高速公司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广告牌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管理桥梁等大型高耸交通设施。

  (十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管理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十二)区文体旅游局:负责信鸽社团组织的净空安全管理。

  (十三)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强机场周边垃圾场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理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查处所管辖区域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

  (十五)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

  (十六)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机场周边各自辖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处置和机场周边大面积湿地、林地、荒地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所辖区域内净空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特别是重点时间(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的宣传力度;同时在重点区域设置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十七)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输电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建设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八)铁塔公司:负责通信铁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建设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程序:

  (一)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283米的;

  2.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如:

  (1)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2)铁路、公路;

  (3)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4)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5)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6)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7)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8)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二)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三)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并提供如下材料:

  1. 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2.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 建设项目测绘报告;

  4.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5. 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6. 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四)区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五)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区自然资源局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六)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在正式接收净空审核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给三明沙县机场管理机构,此净空审核意见有明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区自然资源局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沙县区人民政府收到机场公司报告后,应尽快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拆降、开展安全评估、安装障碍物标志标识及灯光等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七条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二十日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报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备案,经许可方可燃放。有关公安部门决定批准上述活动的,应在活动开始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若危及飞行安全,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应及时与有关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  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在确认其属于障碍物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将新增障碍物信息书面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民航福建监管局。接到报告的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  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的处置程序: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三)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应当采用书面、系统等方式,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升空物体或空飘物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管理:

  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灯、障碍物标志的维护。对于新增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由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并确保其有效。

  (二)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通过定期净空巡查,检查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有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确保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沙政〔2016〕214号)同时废止。

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确保机场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齐抓共管强化民航安全治理合力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明沙县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涵盖以下区域:沙县区的凤岗街道、虬江街道、青州镇、高砂镇、富口镇;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条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该区域内如存在高大建(构)筑物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报请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条  在三明市沙县区成立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所辖乡(镇、街道)应指定人员承办本辖区内的日常净空宣传、管理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限高、电磁环境要求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并书面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沙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机场周边净空防治重点区域;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组织民航净空管理政策、文件的培训和宣贯工作;编制《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等相关材料,提请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工作使用。

  (二)区应急局: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等),并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四)区住建局:负责管理控制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及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架(吊)和其他施工机械超高情况。

  (五)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设置的超高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等行为;审批、监督和管理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的广告设施和向空中照射的激光灯、探照灯;在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孔明灯、无人机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等;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六)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批准驾驶“低慢小”航空器具违规飞行,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法行为。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机场周边鸽子养殖及放飞的限制措施和焚烧稻草、秸秆等行为;加强机场周边露天屠宰场环境整治工作。

  (八)区林业局:负责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机场周边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处置和机场周边大面积湿地、林地、荒地的环境整治工作。

  (九)区气象局:负责在管辖区域对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接省高速公司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广告牌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管理桥梁等大型高耸交通设施。

  (十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管理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十二)区文体旅游局:负责信鸽社团组织的净空安全管理。

  (十三)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强机场周边垃圾场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理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查处所管辖区域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

  (十五)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

  (十六)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机场周边各自辖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处置和机场周边大面积湿地、林地、荒地的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所辖区域内净空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特别是重点时间(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的宣传力度;同时在重点区域设置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十七)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输电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建设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八)铁塔公司:负责通信铁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建设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程序:

  (一)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1.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283米的;

  2.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如:

  (1)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2)铁路、公路;

  (3)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4)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5)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6)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7)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8)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二)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三)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并提供如下材料:

  1. 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2. 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 建设项目测绘报告;

  4.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5. 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6. 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四)区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五)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区自然资源局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六)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在正式接收净空审核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给三明沙县机场管理机构,此净空审核意见有明确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区自然资源局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沙县区人民政府收到机场公司报告后,应尽快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拆降、开展安全评估、安装障碍物标志标识及灯光等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七条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二十日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报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备案,经许可方可燃放。有关公安部门决定批准上述活动的,应在活动开始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若危及飞行安全,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应及时与有关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  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在确认其属于障碍物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将新增障碍物信息书面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民航福建监管局。接到报告的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  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的处置程序: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或空飘物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三)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应当采用书面、系统等方式,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升空物体或空飘物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管理:

  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一)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灯、障碍物标志的维护。对于新增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由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并确保其有效。

  (二)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通过定期净空巡查,检查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障碍灯和标志的有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确保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沙政〔2016〕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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