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4-00032 文号 沙政办规〔202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5-15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24-00032
文号 沙政办规〔202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5-15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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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违法建筑物,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没收的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物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及园区内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具体执行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接收单位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条  自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违法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前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腾空、移交、拆除、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

  第八条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违法建筑物。

  第九条  自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函告区财政局和接收单位。

  第十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接收、管理、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将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90日内,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协助配合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应配合填写、留存《非法财物移交书》和现状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移交没收违法建筑物时,行政执法机关、区财政局、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行政执法机关和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区财政局鉴证,各方分别存档。当事人配合行政处罚履行的,《非法财物移交书》应交当事人签署和保管一份。

  行政执法机关、区财政局和接收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台账和接收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且应当拆除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拆除。实施拆除前,接收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没收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后,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送行政执法机关和区财政局。

  (二)对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依法办理选址预审、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必须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对没收的建筑物依法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由接收单位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开出让,竞得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出让金(租金)、没收的建筑物的价款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四)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由接收单位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不需要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或者经两次以上公开出让(租赁)均无人竞买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收储。经依法批准用地后,对土地使用权和没收的建筑物进行收储。

  2.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接收单位临时使用。

  第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建筑物进行移交、管理、处置时,违法当事人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当事人擅自占有、使用、故意破坏被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区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违法建筑物,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没收的涉及土地违法的违法建筑物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及园区内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具体执行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接收单位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条  自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违法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前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腾空、移交、拆除、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

  第八条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违法建筑物。

  第九条  自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函告区财政局和接收单位。

  第十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接收、管理、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将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90日内,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协助配合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应配合填写、留存《非法财物移交书》和现状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

  第十一条  移交没收违法建筑物时,行政执法机关、区财政局、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行政执法机关和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区财政局鉴证,各方分别存档。当事人配合行政处罚履行的,《非法财物移交书》应交当事人签署和保管一份。

  行政执法机关、区财政局和接收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台账和接收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且应当拆除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拆除。实施拆除前,接收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没收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后,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送行政执法机关和区财政局。

  (二)对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依法办理选址预审、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三)必须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对没收的建筑物依法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由接收单位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开出让,竞得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出让金(租金)、没收的建筑物的价款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四)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由接收单位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不需要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或者经两次以上公开出让(租赁)均无人竞买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收储。经依法批准用地后,对土地使用权和没收的建筑物进行收储。

  2.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接收单位临时使用。

  第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建筑物进行移交、管理、处置时,违法当事人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当事人擅自占有、使用、故意破坏被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区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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