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4-00025 | 文号 | 沙政规〔2024〕5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4-00025 | |||||||||||
文号 | 沙政规〔2024〕5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现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印发的涉及民营经济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研究,决定:
一、对以下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5〕47号);
2.《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沙政〔2018〕38号);
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2019〕29号);
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推动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政策(修订)的通知》(沙政〔2022〕1号);
5.《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沙县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沙政规〔2023〕3号)。
二、对《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沙政办规〔2022〕4号)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现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印发的涉及民营经济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研究,决定:
一、对以下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5〕47号);
2.《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沙政〔2018〕38号);
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2019〕29号);
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推动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项政策(修订)的通知》(沙政〔2022〕1号);
5.《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沙县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沙政规〔2023〕3号)。
二、对《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沙政办规〔2022〕4号)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