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4-00017 | 文号 | 沙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10100-0200-2024-00017 | ||
文号 | 沙政规〔2024〕2号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
标题 |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
(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助推教育、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具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教育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德才兼备,敬业爱生,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引进专业符合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紧缺急需专业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第一类人才可放宽到50周岁。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六类):
第一类:省级教学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师;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二类:地市级教学名师名校长;国家级骨干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类:地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区(县)级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一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师范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类: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区(县)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骨干教师;“双一流”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类: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具体见附件)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六类:候鸟式人才。采取柔性引才方式,组织吸引有多年一线教育教学经历,经验丰富,威望较高,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具备副高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到我区开展短期教学、担任学校教育顾问等服务,参与支教活动,帮助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师资水平、教育部门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卫生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卫生事业,品行端正,具备良好医德医风,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年龄限制详见各类人才要求。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四类):
第一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50周岁以内、女性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5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曾任科主任以上职务;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带动本专业发展。
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内,专业对口者。
第二类: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龄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0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或提高某项技术水平,带动某种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本专业发展。
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临床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3.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它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第三类:各专业紧缺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他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2.“双一流” 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医学大类或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学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全日制本科学历,有二级以上医院5年以上工作资历;中级以上职称;能独立承担并胜任引进单位紧缺岗位工作。
第四类:候鸟式人才。创新柔性引才方式,通过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返聘等多种适宜形式,组织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区开展诊治病人、联合攻关、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70周岁内,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相关专业学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学科专业如下: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睡眠学专科、中西医临床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3.近5年内在国内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
4.对我区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或能填补某项医疗技术空白的,特别是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各类引进人才年龄、学历的要求条件,经区卫健局审核后,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教育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对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引进:
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履行义务的人员;
2.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明确的回避关系的人员;
3.曾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期内或者影响期内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一、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
第二章 引进办法和程序
第四条 引进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在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等部门审核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协审、公示等环节,研究审批确定引进人才名单,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第五条引进程序
㈠引进计划核准。教育卫生系统在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区人社局初审,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等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㈡个人申报。区教育、卫生系统根据拟定的人才引进计划,通过相关网站、主流媒体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符合各类申报条件的个人须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主管局人事部门。
㈢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报名后,主管局组织引进单位开展资格初审,由主管局在面试体检前进行资格复核,根据类别条件拟定申请人引进类别,并与申请人确认。
㈣面试体检。专业考核面试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主管局牵头组织,并协调有关单位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主管局与监督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专业,组织抽取评审专家,组建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资料、考核面试、实际操作、集中评议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成果审查。
教育卫生系统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专业考核面试(无须面试的除外)、体检,面试前由主管局在相关网站发布考核面试公告,公告内容含测评方式、测评内容、分值、时间地点等,并将面试、体检结果通过网站等进行公布。
㈤考察协审。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主管局组织考察,并提交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开展协审。符合组织考察与协审条件的,由主管局研究,提出拟引进人才初选名单,在主管局单位公示,并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
㈥组织审批。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拟引进人才名单,报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主管局出具相应的录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㈦手续办理。区委编办、人社局、引进人才主管局协同根据编制计划和人才引进入编政策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录用方式
教育系统第一至四类人才引进前已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相应类别条件所述的名师系列荣誉称号或教育教学竞赛奖项,以及卫生系统第一至二类,可按引进程序直接组织考察,考察合格经审批后予以聘用。教育系统第六类、卫生系统第四类属短期“柔性”引才,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局报备后,可直接引进使用。
教育系统第一至第四类中除前述人员及第五类、卫生系统第三类引进人才,均需参加专业面试考核,且专业考核面试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方可按程序考察,合格的报组织审批录用,面试未达规定分值不进入考察程序,不予聘用。
第七条 人事关系与职称聘任
凡符合条件引进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含随迁落户配偶),由区人社局负责建立正常的人事档案关系(包括工龄、保龄、职称聘任、工资晋升等人事档案材料)。教育系统引进第一类、卫生系统引进第一、二类人才,在原工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职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教育卫生评审委员会通过,予以按原单位职称聘任。
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标准
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安家补助
教育卫生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后,可享受安家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为:教育系统第一类属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教育系统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补助20万元;教育系统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补助15万元;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中的第1和第2种类型人才补助10万元。合同生效后,分三年平均支付。
第九条 住房保障
1.人才周转房
本人及配偶在三明市区和沙县区无房产的各类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各主管局提供人才周转房(周转房不得转租),其中教育系统第一、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引进人才10年内免租金。政府提供人才房后,引进人才应退出周转房。
2.购房优惠
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备人才房,提供教育系统第一、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正式引进人才(已签订聘用合同)居住。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可申请由政府提供110-130平方米沙县区政府人才房1套(教育系统第一类属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具体标准为:
(1)引进教育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5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满10年的享受100%产权份额(满10年后无偿赠送);
(2)引进教育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50%);
(3)引进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第1种类型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3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70%);
(4)以上各类引进人才享受的人才房产权份额,必须在服务期达到要求后,方可办理人才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个人出资部分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购买支付,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引进人才承担。
第十条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在我区落户,家属户口可自由选择是否随迁。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就业和工作调动。
第十一条子女入学
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可在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自主选择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差旅补贴
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区引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候鸟型人才每次来沙县区教育、卫生系统服务或指导时间在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区干部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差旅费补贴,差旅费补贴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在沙县区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拎包入住人才房。
常年受聘在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或挂点帮扶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3年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在沙期间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使用
第十三条人才的培养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和实践锻炼的机会。对德才兼备、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前途的高学历人才,优先列入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第十四条人才的使用
教育系统省、市名师名校长组建市、区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并承担市、区名师专项课题及以上级别的,分别给予市级及以上级别工作室4万元、区级工作室2万元启动经费,工作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卫生系统建立省级、市级名医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个工作室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费用由主管局提交区财政支出。
第五章 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才管理
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成立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编办、财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整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对各单位各类引进人才组织评审、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人才考核
建立引进对象跟踪管理制度。教育卫生系统除候鸟式“柔性”引才外,各类引进人才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所引进人才(候鸟式人才除外)与聘用单位首次应签订不得少于10年的聘用合同(含试用期),并全职工作。人才服务年限不含以下时间:1.脱产学习进修超过6个月以上的;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3.病事假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连续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引进人才的岗位实际与人才签订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度对引进人才的工作目标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奖励等依据。引进人才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卫生系统引进人才3年内未考取医师资格证,或聘期内参加规范化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已经发放的安家补助须全额退还并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合同聘任期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卫生系统对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当明确以下责任目标:
1.5年内必须带教2名以上的下级专业人员,所在科室人员结构得到优化,形成有效的梯队结构;
2.每5年内至少完成1项院级新技术、新项目;
3.在CN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2篇以上论文;
4.所在科室开展新技术的业务量每年有增长,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第一类人才:须完成第1、2、4项责任目标;
第二类人才:须完成第2、3、4项责任目标;
第三类人才:须完成第2、3项责任目标。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引进人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待遇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购房优惠和激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上述人才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服务期间擅自离职或申请辞职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和购房优惠(教育、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服务满5年的除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遇上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该政策无法执行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区现行政策及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关奖励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引进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育、卫生系统人才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承担。《沙县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沙政〔202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名单
附件
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名单
1.首都师范大学 |
18.山东师范大学 |
2.重庆师范大学 |
19.河南师范大学 |
3.河北师范大学 |
20.天津师范大学 |
4.山西师范大学 |
21.湖南师范大学 |
5.辽宁师范大学 |
22.四川师范大学 |
6.沈阳师范大学 |
23.海南师范大学 |
7.上海师范大学 |
24.湖北师范大学 |
8.吉林师范大学 |
25.贵州师范大学 |
9.江苏师范大学 |
26.云南师范大学 |
10.南京师范大学 |
27.华南师范大学 |
11.浙江师范大学 |
28.西北师范大学 |
12.杭州师范大学 |
29.青海师范大学 |
13.安徽师范大学 |
30.哈尔滨师范大学 |
14.淮北师范大学 |
31.内蒙古师范大学 |
15.福建师范大学 |
32.广西师范大学 |
16.闽南师范大学 |
33.宁夏师范学院 |
17.江西师范大学 |
34.新疆师范大学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修订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
(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助推教育、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具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教育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德才兼备,敬业爱生,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引进专业符合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紧缺急需专业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第一类人才可放宽到50周岁。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六类):
第一类:省级教学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师;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二类:地市级教学名师名校长;国家级骨干教师;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类:地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区(县)级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一等奖的教师;属我区紧缺学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师范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类: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区(县)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骨干教师;“双一流”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五类:属我区紧缺学科的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具体见附件)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六类:候鸟式人才。采取柔性引才方式,组织吸引有多年一线教育教学经历,经验丰富,威望较高,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具备副高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到我区开展短期教学、担任学校教育顾问等服务,参与支教活动,帮助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师资水平、教育部门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卫生系统引进对象及资格条件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热爱卫生事业,品行端正,具备良好医德医风,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年龄限制详见各类人才要求。
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对象(分为以下第一至四类):
第一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50周岁以内、女性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5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曾任科主任以上职务;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带动本专业发展。
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内,专业对口者。
第二类: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龄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本科(含成人教育)以上学历,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10年以上工作资历;副高级以上职称;能填补引进单位某项技术空白或提高某项技术水平,带动某种设备的使用效益和本专业发展。
2.具有教育部认可的临床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3.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它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取得医学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第三类:各专业紧缺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除临床医学类外其他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取得医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内,专业对口。
2.“双一流” 建设高校(列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医学大类或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取得医学学士学位)学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全日制本科学历,有二级以上医院5年以上工作资历;中级以上职称;能独立承担并胜任引进单位紧缺岗位工作。
第四类:候鸟式人才。创新柔性引才方式,通过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返聘等多种适宜形式,组织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区开展诊治病人、联合攻关、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70周岁内,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相关专业学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学科专业如下:
(1)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2)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睡眠学专科、中西医临床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
3.近5年内在国内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
4.对我区引进紧缺急需专业或能填补某项医疗技术空白的,特别是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各类引进人才年龄、学历的要求条件,经区卫健局审核后,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教育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对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引进:
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履行义务的人员;
2.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明确的回避关系的人员;
3.曾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期内或者影响期内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一、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
第二章 引进办法和程序
第四条 引进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在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等部门审核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协审、公示等环节,研究审批确定引进人才名单,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第五条引进程序
㈠引进计划核准。教育卫生系统在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所需专业学科情况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区人社局初审,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等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㈡个人申报。区教育、卫生系统根据拟定的人才引进计划,通过相关网站、主流媒体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符合各类申报条件的个人须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主管局人事部门。
㈢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报名后,主管局组织引进单位开展资格初审,由主管局在面试体检前进行资格复核,根据类别条件拟定申请人引进类别,并与申请人确认。
㈣面试体检。专业考核面试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主管局牵头组织,并协调有关单位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主管局与监督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专业,组织抽取评审专家,组建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资料、考核面试、实际操作、集中评议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成果审查。
教育卫生系统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专业考核面试(无须面试的除外)、体检,面试前由主管局在相关网站发布考核面试公告,公告内容含测评方式、测评内容、分值、时间地点等,并将面试、体检结果通过网站等进行公布。
㈤考察协审。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主管局组织考察,并提交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开展协审。符合组织考察与协审条件的,由主管局研究,提出拟引进人才初选名单,在主管局单位公示,并报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
㈥组织审批。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拟引进人才名单,报区委编委会或区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主管局出具相应的录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㈦手续办理。区委编办、人社局、引进人才主管局协同根据编制计划和人才引进入编政策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录用方式
教育系统第一至四类人才引进前已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相应类别条件所述的名师系列荣誉称号或教育教学竞赛奖项,以及卫生系统第一至二类,可按引进程序直接组织考察,考察合格经审批后予以聘用。教育系统第六类、卫生系统第四类属短期“柔性”引才,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局报备后,可直接引进使用。
教育系统第一至第四类中除前述人员及第五类、卫生系统第三类引进人才,均需参加专业面试考核,且专业考核面试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方可按程序考察,合格的报组织审批录用,面试未达规定分值不进入考察程序,不予聘用。
第七条 人事关系与职称聘任
凡符合条件引进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含随迁落户配偶),由区人社局负责建立正常的人事档案关系(包括工龄、保龄、职称聘任、工资晋升等人事档案材料)。教育系统引进第一类、卫生系统引进第一、二类人才,在原工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职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教育卫生评审委员会通过,予以按原单位职称聘任。
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标准
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安家补助
教育卫生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后,可享受安家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为:教育系统第一类属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教育系统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补助20万元;教育系统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补助15万元;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中的第1和第2种类型人才补助10万元。合同生效后,分三年平均支付。
第九条 住房保障
1.人才周转房
本人及配偶在三明市区和沙县区无房产的各类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各主管局提供人才周转房(周转房不得转租),其中教育系统第一、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引进人才10年内免租金。政府提供人才房后,引进人才应退出周转房。
2.购房优惠
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备人才房,提供教育系统第一、二、三、四类和卫生系统第一、二、三类正式引进人才(已签订聘用合同)居住。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可申请由政府提供110-130平方米沙县区政府人才房1套(教育系统第一类属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具体标准为:
(1)引进教育第二类、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5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满10年的享受100%产权份额(满10年后无偿赠送);
(2)引进教育第三类、卫生系统第二类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5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50%);
(3)引进教育系统第四类、卫生系统第三类第1种类型人才,聘用和服务期满10年的享受人才房30%产权份额(个人出资70%);
(4)以上各类引进人才享受的人才房产权份额,必须在服务期达到要求后,方可办理人才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个人出资部分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购买支付,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引进人才承担。
第十条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在我区落户,家属户口可自由选择是否随迁。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就业和工作调动。
第十一条子女入学
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可在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自主选择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差旅补贴
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区引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候鸟型人才每次来沙县区教育、卫生系统服务或指导时间在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区干部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差旅费补贴,差旅费补贴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在沙县区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拎包入住人才房。
常年受聘在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候鸟式高层次人才或挂点帮扶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3年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在沙期间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使用
第十三条人才的培养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和实践锻炼的机会。对德才兼备、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前途的高学历人才,优先列入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第十四条人才的使用
教育系统省、市名师名校长组建市、区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并承担市、区名师专项课题及以上级别的,分别给予市级及以上级别工作室4万元、区级工作室2万元启动经费,工作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卫生系统建立省级、市级名医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个工作室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费用由主管局提交区财政支出。
第五章 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才管理
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成立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编办、财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整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对各单位各类引进人才组织评审、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人才考核
建立引进对象跟踪管理制度。教育卫生系统除候鸟式“柔性”引才外,各类引进人才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所引进人才(候鸟式人才除外)与聘用单位首次应签订不得少于10年的聘用合同(含试用期),并全职工作。人才服务年限不含以下时间:1.脱产学习进修超过6个月以上的;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3.病事假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连续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引进人才的岗位实际与人才签订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度对引进人才的工作目标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奖励等依据。引进人才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卫生系统引进人才3年内未考取医师资格证,或聘期内参加规范化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已经发放的安家补助须全额退还并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合同聘任期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卫生系统对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当明确以下责任目标:
1.5年内必须带教2名以上的下级专业人员,所在科室人员结构得到优化,形成有效的梯队结构;
2.每5年内至少完成1项院级新技术、新项目;
3.在CN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2篇以上论文;
4.所在科室开展新技术的业务量每年有增长,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高。
第一类人才:须完成第1、2、4项责任目标;
第二类人才:须完成第2、3、4项责任目标;
第三类人才:须完成第2、3项责任目标。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引进人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待遇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助、购房优惠和激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上述人才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服务期间擅自离职或申请辞职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和购房优惠(教育、卫生系统第一类人才服务满5年的除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遇上级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该政策无法执行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区现行政策及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关奖励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引进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育、卫生系统人才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教育卫生人才评审委员会承担。《沙县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沙政〔202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名单
附件
全国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名单
1.首都师范大学 |
18.山东师范大学 |
2.重庆师范大学 |
19.河南师范大学 |
3.河北师范大学 |
20.天津师范大学 |
4.山西师范大学 |
21.湖南师范大学 |
5.辽宁师范大学 |
22.四川师范大学 |
6.沈阳师范大学 |
23.海南师范大学 |
7.上海师范大学 |
24.湖北师范大学 |
8.吉林师范大学 |
25.贵州师范大学 |
9.江苏师范大学 |
26.云南师范大学 |
10.南京师范大学 |
27.华南师范大学 |
11.浙江师范大学 |
28.西北师范大学 |
12.杭州师范大学 |
29.青海师范大学 |
13.安徽师范大学 |
30.哈尔滨师范大学 |
14.淮北师范大学 |
31.内蒙古师范大学 |
15.福建师范大学 |
32.广西师范大学 |
16.闽南师范大学 |
33.宁夏师范学院 |
17.江西师范大学 |
34.新疆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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