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口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0 08:45 | 来源:沙县区富口镇

  第一条  为规范富口镇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富口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各办站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办站所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由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六条  不同办站所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对各办站所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办站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党政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办站所意见,各办站所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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