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4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凤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沙县区政府网上查阅本《指南》。 
  凤岗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为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由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㈠公开范围 
  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⒈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⒊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⒋ 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⒌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⒍ 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⒎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⒏ 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⒐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⒑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⒒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www.fjsxfg.gov.cn/)上公布。 
  ㈡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站、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政府信息,也可到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㈢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㈠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822166 
  传真号码:0598-5828900
  电子邮箱:sxfgjdvip@163.com 
  通信地址: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理位置: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李纲西路30号
  邮政编码:365500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下午3:00-6:00)
  ㈡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⒈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⒉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⒊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㈢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⒈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⒊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⒋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沙县区凤岗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