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4月2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沙县区卫健局”网站查阅最新《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规定。主要包括:由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以及财政预决算等。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医疗卫生工作管理情况。   

  5、其他。主要包括:本部门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财政预决算;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6、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三明市沙县卫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沙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设在档案局、行政服务中心)或沙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jsx.gov.cn/) 查阅。  

  (二)公开形式     

  通过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局行政审批服务统一受理窗口、政务公开栏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沙县卫生健康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沙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822821  

  传真号码:0598-5822821  

  通信地址:沙县金沙西路2号沙县卫生健康局  

   邮政编码:365050  

   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15:00-18: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沙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沙县卫生健康局网站下载或向本局领取,填写后向本局办公室递交。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沙县卫生健康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