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4-0008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4〕4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7-10
标题 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粉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粉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4-0008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4〕4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7-10
标题 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粉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粉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手工粉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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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46号 

    

  当事人:三明市五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51*************379 

  联系电话:138****9458 

  2024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着145袋“旺芳”手工粉,其外包装袋标注的主要内容有“原料:大米、食用淀粉、水;规格:10Kg/袋;执行标准:Q/FJQW0001S;许可证编号:SC10135070300873;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2024年04月1日);贮存条件:置于干净容器内、密封、避光、防潮、防异味;产地:福建南平;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建瓯市北门溪子路汽车站前;电话:137****6728、0599-3852711”,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手工粉供货者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进货单和被委托生产企业福建省樵溪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的复印件。经现场确认,上述手工粉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的145袋“旺芳”手工粉进行查封,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当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查,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57.4元/袋的价格向该公司采购了26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的涉案“旺芳”手工粉,并以61元/袋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了115袋涉案手工粉。又查,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失效,上述涉案手工粉系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樵溪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在涉案手工粉的外包装袋上未完整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只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5070300873在上述涉案手工粉外包装袋上,然后供货给当事人。再查,福建省樵溪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7N613P,生产地址: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麻沙街57号,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发证日期:2023年11月23,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2日,上述涉案手工粉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经统计,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手工粉共获利414元【(61-57.4)*115=414】,其货值金额共计15860元【61*260=15860】。 

  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建瓯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采购手工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采购食品的行为;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销售未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手工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落实改正等工作,并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委托一品一码检测(三明)有限公司对涉案“旺芳”手工粉进行检验。2024年5月30日,一品一码检测(三明)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FJQW0001S-2022《粉干》标准要求。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申请报告”,报告中陈述此次事件系当事人内部管理疏漏所致,当事人是一家小微型企业,市场竞争激烈当事人生存和发展面临相当大的困难等诸多因素,目前只能勉强维持当事人的基本运作,恳请本局酌情减轻处罚并申请退还被依法查封的涉案“旺芳”手工粉。经多方面核实,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退还被查封的涉案手工粉,责令当事人改正,对涉案手工粉重新贴标,并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3、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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