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3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8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8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发布虚假的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发布虚假的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3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8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8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发布虚假的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发布虚假的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发布虚假的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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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8UG0***4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北门建国佳苑商业三长泰路7#、8#金街11#、13#号商铺 

  经营者:田先斌 

  身份证号码:36******014 

  联系电话: 1334833***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北门建国佳苑商业三长泰路7#、8#金街11#、13#号商铺 

  2023年2月27日,我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3年011号),关于市局执法稽查科移交沙县醉相逢餐厅涉嫌销售无合法手续的“澳洲龙虾”违法线索。当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沙县区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北门建国佳苑商业三长泰路7#、8#号商铺的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大厅水产品柜内有2只鲜活“波龙”(龙虾)、冰柜内有13只冰冻“小青龙”(龙虾),检查未发现有“澳洲龙虾”。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店长田丽娟的手机的“抖音”视频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的“抖音”视频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文字内容的视频,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视频进行截图。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经营者田先斌表明“抖音”视频中宣传的“海鲜大咖”的澳洲龙虾,实际是小青龙,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与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签订“本地生活服务合作协议”,当事人授权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为抖音团购相关业务独家代运营合作方,当事人提供相关合作材料及资质,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为当事人提供:“团购套餐设计、团购开通、团购达人探店、拍摄剪辑、销售指定套餐、数据分析等服务”,及“提供平台线上资源,拍摄及剪辑视频并推广此次活动”等。合作服务价为:“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方安排5次达人拍摄,每次600元,合计3000元,抖音团购代运营佣金12.5%”。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微信转账支付了3000元的合作协议费用给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2023年2月24日,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组织人员到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由当事人提供菜品,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负责拍摄、剪辑视频,并于当日,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通过其员工的抖音号“@柚柚的人间生活”在“抖音”上发布了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文字内容的视频,其中视频还含有“海鲜大咖”团购套餐398元(团购详情 龙虾¥188  明虾¥48 ……)等内容,为当事人宣传“海鲜大咖”团购套餐。至2023年2月27日被查。该次“海鲜大咖”团购套餐视频广告费用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抖音”视频中宣传“@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只能提供购进“小青龙”、“波斯顿龙虾”的进货凭证,未能提供购进“澳洲龙虾”的进货凭证,也证实了“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2月27日,我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3年011号),关于市局执法稽查科移交沙县醉相逢餐厅涉嫌销售无合法手续的“澳洲龙虾”违法线索。证明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北门建国佳苑商业三长泰路7#、8#号商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相片9张、现场提取的手机“抖音”视频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 

  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及广告内容虚假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五:2023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本地生活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支付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六: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经营者及员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广告费用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第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抖音”视频中发布“@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内容视频广告,宣传海鲜大咖有“澳洲龙虾”。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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