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79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6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7-28
标题 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1-00079
文号 沙市监处字〔2021〕66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7-28
标题 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1-07-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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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66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4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创业西路***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谢** 

  联系电话:189******05 

  经查,2021年7月1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投诉举报材料:三明市沙县一二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许可使用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注册商标“”(第14469306号)相同、近似的图形文字,侵犯了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查处。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创业西路30号三楼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一二三优品”店铺上销售“沙县小吃店粉捞勺不锈钢粉丝漏勺麻辣烫粉平底粉捞钢粉”(以下简称粉捞),在其产品简介的网页上发现使用“ ”图形。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1月至6月份当事人以6元/每把的价格陆续购进粉捞,并以淘宝价11.80-17.80元/每把的价格在“淘宝网一二三优品”店铺上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从网络上搜索下载“ ”图形,并在粉捞简介的网页上使用“ ”图形,自2021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淘宝网一二三优品”店铺共销售128把粉捞。经统计,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838.53元,除去邮寄费、包装和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销售1把粉捞可获利1.5元,当事人销售128把粉捞共获利192元【128*1.5元/每把=192】。 

  “”注册商标为注册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4469306号),注册日期2015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餐厅;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截止)。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将与“沙县小吃及图”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用于粉捞产品的网页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粉捞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相关,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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