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203-1200-2020-00019 | 文号 | 沙市监〔2020〕39号 | |||||||||
发布机构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
标题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203-1200-2020-00019 | |||||||||||
文号 | 沙市监〔2020〕39号 | |||||||||||
发布机构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
标题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质计所: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突发应急事件的舆情信息管理,现将《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应急事件
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场监管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等方方面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突发应急事件的舆情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管理体系,及时处置市场监管的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或状态下可能突发应急事件的信息,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热点的报道和评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全县范围内涵盖各市场监管领域的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及消防生产、产品质量与标准计量纠纷、商品交易市场及群体性消费纠纷、系统网络安全等方面突发应急事件的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置工作。食品药品类舆情信息,主要指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和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属于食品药品安全1至4级安全事件的舆情按《沙县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类舆情信息,主要是指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险情,以及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舆情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沙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处置应遵循保障公众安全、控制风险蔓延、公开透明科学、及时有效规范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市场监管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舆情信息的监测、研判和处置。
第六条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落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的舆情信息监测责任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测任务和责任,规范监测处置操作规程。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突发应急事件的舆情信息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食品药品监管类舆情信息:
1.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舆情信息的批示;
2.系统内上报的食品药品舆情信息;
3.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舆情信息;
4.从各类传统媒体或新兴媒体等监测到的食品药品舆情信息;
5.投诉举报、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
6.市食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
7.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药品舆情信息。
(二)特种设备监控类舆情信息: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公园、酒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6.其他有关涉及生产、消防安全等特种设备。
(三)其他市场监管类舆情信息:
1.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涉及市场经营场所的突发性安全事故;
2.爆发地区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引发的商品交易市场大幅波动;
3.消费维权、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
4.可能引起公众普遍关注,进而损害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形象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
5.网络系统、信息系统相关支撑的软硬件及物理环境的突发事件,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损坏等突发性事故;
6.涉及职责范围内突发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交通安全事件、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舆情信息分级:
(一)食品药品类舆情信息
按照所涉及的食品药品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此类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1.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2.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3.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4.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二)特种设备监控类舆情信息:
根据《三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第九条 舆情信息监测。各市场监管所,办公室、食品股、餐饮股、药械股、特安股等股室,应当设置舆情信息监测员。监测员应当每天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舆情动向或重要敏感信息,应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十条 舆情信息报告。信息监测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报送经认真分析、梳理、汇总的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争取工作主动。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引导。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股室应针对舆情信息, 积极开展有效应对工作,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各市场监管所要将舆情信息及时通报到所涉及的股室及人员,通过股所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信息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尤其是网络舆情比较复杂,舆情报送单位、管理人员,应采用预测性研判、提示性研判、动态性研判、反思性研判等方式,对舆情信息真伪进行分析:1.分清来源,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分19种类型的信息;2.剔除虚假舆情信息,对明显不合实际的虚假舆情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别;3.调查核实,由舆情信息发生地迅速组织调查,核实舆情信息真实情况,得出基本研判结果;4.矫正分析,当舆情信息分析和研判的结果与实际并不完全吻合时,应及时纠正错误信息;5.提出建议,对研判、分析的舆情信息提出初步处置建议,供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三章 应对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内容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食品药品安全类的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处置,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启动程序。对于需要协助调查或指导处置的舆情信息,按照局领导的批示,由局应急股协调备案,食品股、餐饮股、药械股或特安股(以下称牵头股室)负责落实,各相关股室相互配合并将协助调查或指导处置情况送交牵头股室,由牵头股室按程序上报。按照从低到高四种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对应处理:
1.对于蓝色警示信息,牵头股室报送局领导的同时,转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督促其做好防控工作,并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同时抄送相关股室,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黄色警示信息,牵头股室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县局领导,并按照县局领导指示,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县局相关股室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处置工作,每日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牵头股室,由牵头股室汇总并报告县局领导;牵头股室可派人参与相关股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在调查中或处理完毕后,由牵头股室会同应急股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应急宣传科。
3. 对于橙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县局按程序向县政府和市局报告,同时提请县政府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先行处置。按照县局领导指示,县局应急股和牵头股室及时组织协调各相关股室和各乡(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配合市局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
4. 对于红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县局按程序应逐级向县政府、市局直至国家总局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同时提请县政府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先行处置。按照上级的指示要求,县局应立即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类的突发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处置,根据《沙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四类事故的轻重由高到低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进行处理:
1.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突发事故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设备有关参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乡(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在15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局直至国家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应急响应。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本预案与《沙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专项应急预案IV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灾难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3. 响应行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局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同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市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三)其他市场监管领域内突发的应急事件舆情信息处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内容依程序向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或主办单位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一)食品和药品安全类信息发布:
1.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舆情信息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处置信息。发布舆情信息的处置信息,要遵循“谁监管、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监管法》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事先征求县食安办意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应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2. 评估为红色舆情信息的,由国家总局确定发布时间和要求;评估为橙色舆情信息的,由省局确定发布时间和要求;评估为黄色和蓝色舆情信息的,发布时间分别由市局、县局确定后,向省局报备,原则上应在发现后24 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3.发布舆情信息的处置信息,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被征求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当在12 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 小时内反馈。
4.县市场监管局加强与网信办和新闻媒体沟通,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接访工作;对采访内容确非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复杂敏感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属于食品安全的应提请县食安办协调处理。
(二)特种设备安全类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对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涉及全县的重大舆情信息,县局会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必须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 善后处置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易突发应急事件食品药品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的舆情信息处置小组,在舆情信息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信息,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要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信息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等舆情信息应对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定期对组织开展的突发应急事件的各类舆情信息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做好总结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的舆情信息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报告送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体会、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将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监控等市场监管领域舆情信息处置工作,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舆情信息处置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属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舆情信息处置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监测舆情信息,导致工作失误的;
(二)互相推诿责任、延误舆情信息处置的;
(三)发现舆情信息未及时报告、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漏报、虚报舆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领导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的;
(六)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沙县市场监管局应急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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