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1月2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三明市沙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www.fjsx.gov.cn/wzq/bmwz/jyj/zfxxgkzl/上查阅《指南》。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教育局的主要信息:

0100:局领导、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00: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0300:教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0500: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600: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0800:教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0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500: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3000: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代码,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教育局办公室编制的《沙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教育局办公室在“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教育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fjsx.gov.cn/wzq/bmwz/jyj/zfxxgkzl/。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网站、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教育局门户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5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填写并递交《沙县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教育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三明市沙县教育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855810

传真号码:0598--5855810

电子邮箱:sxjyj5855810@126.com

通信地址:三明市沙县凤岗府前中路278

邮政编码:365050

2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fjsx.gov.cn/wzq/bmwz/jyj/zfxxgkzl/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三明市沙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