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教育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3 22:41 | 来源:沙县教育局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按规定具有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我局各股室(中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教育系统纪委负责对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搞虚假公开;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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