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六条及十七条的咨询

日期:2022-06-02 15:27 来源:沙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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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家长对教师侮辱学生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七条规定:“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第16条这里的投诉、举报跟第17条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可以等同吗?投诉举报是不是也是要在15内提出?

  答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这两条规定的是不同的事项。投诉、举报针对的是教师行为,不受时间限制;而申诉针对的是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有时限要求。(政策法规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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